来源:延边张学军律师网 作者:吉林延边律师 时间:2015-0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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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一个私营服装加工厂的老板。3个月前,我厂与某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,由我厂垫资购买布料为其加工指定服装,约定了交货时间,货款分两次付清,并约定了合同交易总额10%的违约金。眼看交货日期渐近,可最近我才知道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,根本无力支付货款。我现在很着急,怕货交了对方无力支付货款,资金不能及时回收;但不交货,依据合同违约者要支付交易总额10%的违约金。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。 贵阳 王建军
王建军:
根据你所说的情况,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真的债台高筑,无力支付货款,依据我国《合同法》,你可行使“不安抗辩权”。“不安抗辩权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有义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,或者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,或丧失商业信用,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,可中止自己的履行,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。若对方不能提供担保,则你不需支付违约金,并可解除合同;若对方提供了担保则你必须依合同履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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