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延边张学军律师网 作者:吉林延边律师 时间:2015-01-26
本报9月23日曾报道的“男子去世引发35万借款谜案”有了终审结果。市一中院终审作出改判,35万元由去世男子的妻子单独偿还。
刘某因病去世后,其妻子郑某、儿子及父母继承了他的遗产。不久后,郑某的好友王某拿着两张借条找上门来,称刘某向她借了35万元治病。
一审法院认可了借条的真实性,判决刘某妻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王某欠款35万元;其他3名被告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。
刘家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。律师称,两张借条上只有郑某签字,而没有刘某的,应认定为郑某的个人借款,不是夫妻共同借款。刘某的父母及儿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,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在借款人郑某与出借人王某均不否认借款事实的前提下,法院对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亦不持异议。然而,由于债务的清偿可能涉及他人利益,法院必须对债务的性质进行审查确认。虽然涉案借条标注的时间是在郑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但是,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。在刘某的父母及儿子对借款的必要性以及花销去向质疑的情况下,就需要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。
本案借款涉及现金给付,借款的花销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能验证借款的必要性和性质。在刘某生前治病的医疗费凭证中存在大量银行卡支付的情况下,仅因为持有刘某看病治疗的相关票据,不能证明医疗费凭证中记载的支付主体是郑某,更不能证明郑某是以借款进行的支付。
为此,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条所载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,缺乏事实根据。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由郑某个人偿还王某借款3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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